地級市
時間:2021-05-17 12:30:39
來源:城市化網
概念
地級市,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,行政地位與地區、自治州、盟相同,屬地級行政區,是建制與地區相同的市,由省、自治區管轄。自1983年11月5日開始,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。
數量
1949年,我國地級市的數目為54個,專區的數目則高達170個。
1982年,地級市的數目為112個,地區的數目為170個,在此期間,地區的數目均多于地級市,是地級行政區的主體。
1983年,中國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,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、縣、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,還有一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。
截至2018年末,我國城市個數達到672個,其中,地級以上城市297個,縣級市375個。
行政區域劃分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三十條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:(一)全國分為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;(二)省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、縣、自治縣、市;(三)縣、自治縣分為鄉、民族鄉、鎮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、縣。自治州分為縣、自治縣、市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八十九條規定,國務院行使批準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區域劃分,批準自治州、縣、自治縣、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三十條(二),“市”不是直轄市,而較大的市為“市”的一種建置;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八十九條,只有國務院才可以批準“市”的建置和區劃。
由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在1954年頒布時的條文中已經有較大的市的建置,遠比1982年修訂的《地方組織法》和2000年頒布的《立法法》早,也就是說至少在1982年修訂《地方組織法》之前,憲法中的“較大的市”是指較大的“市”、經國務院批準行政區域劃分為區、縣的“市”。而憲法全文中”只有“直轄市”、“市”、“較大的市”、“設區的市”、“不設區的市”這幾種描述,并沒有“縣級市”“地級市”等另外的說明。